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江西多地多人被通报

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江西两地4人被警方调查

都昌公安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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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2022年11月23日,赵某某(男,21岁,都昌县大树乡人)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并被送指定医院治疗。赵某某从高风险地区返回都昌前后,均未按照规定向村组报备。
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都昌县公安局已对赵某某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受案调查。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防疫规定,返乡人员如实报备登记。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
都昌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3日

修水公安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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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情  通  报

2022年11月11日,黄某(男,修水县马坳镇人)从外省高风险地区返修,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上报返修情况,且多次违反防疫规定外出并参加聚集性活动,11月19日,黄某新冠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022年11月18日,梁某甲(男,修水县西港镇人)乘坐梁某乙(男,修水县西港镇人)驾驶的车辆从外省高风险地区返修,为逃避落地核酸检测,绕道进入修水境内,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如实上报返修情况且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11月21日,梁某甲新冠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梁某乙为新冠肺炎密接者,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黄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修水县公安局对黄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三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认真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合防疫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安机关将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修水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3日

散布涉疫谣言,

景德镇多人被警方处罚!

抖音平台

     1、11月20日6时许,邱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景德镇本地涉疫谣言视频,称“整个景德镇菜市场全封,快来”。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抢购和聚集,增加疫情传播风险,造成恶劣影响。经新村派出所民警审查,邱某表示自己道听途说,编造了这条虚假信息。经民警查实后,对邱某进行了训诫,经民警口头教育,邱某现已将相关涉疫朋友圈、抖音视频全部删除,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吸取教训,保证今后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11月20日14时许,李某(网名“XX”)在抖音平台发布景德镇本地涉疫敏感视频,发布内容影响了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干扰了全市抗击疫情工作局面。经周路口派出所民警查实,告知李某现防疫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有相关生活需求可联系当地社区部门负责人,同时,对李某进行训诫,不得发表此类不当言论引起社会公众无序聚集带来新的疫情传播风险,李某接受教育后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删除视频。

微博平台

       3、11月20日9时许,邓某(网名“XX”)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我市涉疫极端不实言论。经太白园派出所民警查实,邓某系在校学生,因多日居家不能外出带来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对防疫工作产生抵抗情绪,故在平台发布涉疫极端不实言论,民警已通知邓某本人并责令家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现邓某已删除相关涉疫极端信息。

微信平台

      4、11月20日2时许,余某(网名“XX”)在内部交流微信群发布了一段近期各小区核酸检测阳性病例信息,该信息在珠山区居民微信群内传播。经昌江派出所民警审查,余某发布信息没有正规来源途径,完全是其个人编造的不实言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面恐慌及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余某进行训诫并要求其将发布的不当言论全部删除,告知其疫情期间不得发布未经官方确认的涉疫信息。

      5、11月20日10时许,段某在微信群发布涉疫敏感信息,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尚未对外公布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景东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段某,经审查,段某现住昌江区某小区,是一名企业职工。段某散布的涉疫敏感信息,被网民大量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疫情传播风险,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公安机关现已对段某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删除所有发布的相关涉疫敏感信息及不实言论。

腾讯视频号

      6、11月19日,王某(网民“XX”)在腾讯视频号发布涉疫抢肉敏感视频称:“百年一遇”,视频内容为市民争抢购买猪肉的视频。经查,该视频来自于网络,与我市的防疫工作、居民生活实际没有关系,为不实视频。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太白园派出所民警找到王某,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删除相关涉疫敏感信息,王某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自己发布未经证实的涉疫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后悔。

法条链接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

南丰县多人被问责

关于南丰县4起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典型问题的通报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呈现多点散发、集中爆发态势,疫情面前,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闻令而动,冲锋在前,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贡献自身力量。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置疫情防控工作纪律于不顾,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严重隐患,必须予以严肃查处。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现将南丰县4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令不行”问题。11月19日,南丰县发生疫情后,南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做出部署,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下沉社区网格化管控工作现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陈军作为县直单位“一把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服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调度,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1月24日,经南丰县纪委县监委研究并报南丰县委批准,决定对陈军立案并停职检查。

南丰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刘兆英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阵脱逃”问题。11月18号下午,刘兆英返回广昌县家中,11月20日在朋友圈里看到南丰县相关疫情管控信息后,便以南丰发生疫情为由,滞留在家中。刘兆英作为条管单位“一把手”,不但没有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好表率,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反而滞留所在地,逃避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1月24日,经市纪委市监委同意,南丰县纪委县监委研究并报南丰县委批准,决定对刘兆英立案并停职检查。

南丰县琴城镇人大主席李浩、四级主任科员孙建华、水南村党支部副书记胡昌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敷衍塞责”问题。11月20日,南丰县实行网格化管控措施后,琴城镇水南村每天仍有群众聚集卖菜,直至11月24日上午,上述问题依然存在,既无村干部进行制止,也无包村包片领导干部进行督促整改,存在严重疫情传播风险。水南村党支部副书记胡昌发对此负直接责任,孙建华作为包村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李浩作为包片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2022年11月24日,李浩、孙建华、胡昌发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南丰县交通运输局职工陈理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擅离职守”问题。11月23日上午,县交通运输局安排陈理超参加疫情防控隔离对象转运工作,要求24小时待命。11月23日晚,陈理超在没有向单位报告去向及请假的情况下,擅自脱岗。县交通运输局接到转运工作任务后,发现陈理超手机关机无法联系,贻误转运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1月24日,陈理超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上述4起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有的“有令不行”,有的“临阵脱逃”,有的“敷衍塞责”,有的“擅离职守”,充分暴露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纪律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松懈、作风不严不实。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远没有到可以松口气、歇歇脚的时候。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一以贯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克服松懈松动、麻痹大意等错误思想,不折不扣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及省、市有关防疫规定,科学精准、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以最快速度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主动下沉一线、冲锋在前,以最有效的措施、最扎实的作风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着力深挖问题背后的作风、责任甚至腐败问题。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态度,坚决纠治思想麻痹松懈、等待观望、各行其是、落实不到位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防止以优化措施为名放松防疫要求,督促以快制快落实“四早”要求,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快速核查,对失职失责导致疫情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以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党员干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

中共抚州市纪委

2022年11月24日


来源: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综合都昌公安、修水县公安局、抚州发布、珠山公安

责编:陈宝明

二审:郭海红

三审:刘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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