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了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重点期内今年9月12日至明年4月30日,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和玩火;

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时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痴、呆、傻、哑、幼”等重点人员,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其发生玩火烧山烧林违法行为。

三、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老、弱、病、残、孕妇、幼及不宜参加扑火者,不要参加扑火。

五、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或者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3513173。


吉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吉水县应急管理局       

吉水县公安局          

吉水县林业局          

             2022年9月20日        


责编:周春蕾

二审:郭海红

三审:刘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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