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爱”与“法”同行——吉水法院联合县妇联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

孩子走上歧途

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缺失作为父母的职责和义务?

你可能会收到

一份来自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令》

夫妻打架只是家务事?

你还可能会收到

一份来自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联合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科普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保护的重点群体,而法治始终是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幸福健康的强有力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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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妇联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工作人员向来往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发放宣传资料,科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官日常办案经验,利用生动形象的案例向群众介绍家庭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遇到问题该如何解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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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群众积极提问,法官和县妇联工作人员热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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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妇女儿童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步,我院将深化“惜园护苗”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治理,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努力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推动妇女儿童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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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妇女遭受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该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何种形式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家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

3.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执警回执等;

(3)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4)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7)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8)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9)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显示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六)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七)禁止被申请人纠缠、骚扰申请人以及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八)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九)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十)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十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供稿: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编:周春蕾

初审:袁平

二审:郭海红

三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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