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吉水县检察院关怀弱势群体,为农民工讨薪助力

当前,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企业停工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成为劳动纠纷一个高频点,为精准化解农民工与企业薪资之间矛盾纠纷,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用工情况,开展了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通过走访用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县法院等多家单位准确掌握全县劳资纠纷隐患点,通过跟踪调查、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一批农民工维权案件,为两百余名农民工讨回近百万元工资。

案例一

近日,吉水县某针织有限公司职工王某给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来电,激动地说:“真是感谢你们检察官,为我们一下讨回了两年的工资,这下家里生活有保障了”。原来王某受雇于吉水县某针织有限公司从事普工工种,一个月大约三千元工资,全家四口人也都指望他的工资生活,没想到吉水县某针织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连年亏损,一直拖欠王某的薪资长达两年,与王某类似情况的职工还有192人。虽然王某等193人已与吉水某针织公司达成劳动仲裁协议,但是针织公司迟迟不能履行。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得知情况后,迅速介入,在查实企业资产情况后向法院发送了检察建议,并持续后续跟踪案情。在法检两院的共同努力下,于今年三月,193名吉水某针织公司员工全部拿到被拖欠的薪资。

案例二

2015年8月,江西某材料公司拖欠黄某3.84万元工程承包款,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协议。2016年5月,法院受理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至2019年5月,破产程序已走完,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而黄某一直没有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查明事实后,吉水检察院办案干警并没有急于结案,而是尽力为黄某挽回经济损失,多次去与法院、破产管理人沟通协调求解决对策。承办法官表示无能无力,破产管理人更是百般推诿。几经周折后,我院办案人员发现管理人账上江西某材料公司破产清算后还有2000余元钱,但管理人表示这笔钱是用于注销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预留的费用。我院办案干警当即提出,管理人不能使用这笔钱注销公司,公司注销费用应当从破产管理人费用中列支,并要管理人把这笔钱转到县人民法院账号。之后,我院通过向吉水县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这笔余款2000余元钱执行给黄某。案后,黄某说到,案件能有这样的结果,非常知足。黄某还专门为我院第二检察部送来了一挂锦旗“深情为民,尽心履职”,以表示其对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感激。

检察官提示:

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要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呢?

1、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热线12333,情况查实后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农民工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走了劳动仲裁程度之后,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如果还不赔,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你觉得仲裁结果自己不满意,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用法律维护好自身权益,与法同行,阳光普照!

(供稿:曹俊  图片:吉水法院  网络供图)

(作者: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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