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司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入狱

案例简介

2018年初,先后有多名吉安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到我局投诉该公司欠薪一事,并且反映联系不上公司法人和企业负责人,员工工资一直得不到落实。经调查核实,2017年4月至10月,吉安某建材有限公司拖欠郭某根等23名员工工资合计33.48万元,公司法人代表罗某某电话无人接听,企业负责人杜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在我局做完笔录承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但也以企业停产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对我局送达的劳动监察法律文书也置之不理。我局先后两次到该公司张贴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相关人员没有在法定时限内配合调查。

处理结果

县人社局依法于2018年4月10日将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吉水县公安局立案。2018年4月25日,吉水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2019年3月7日,此案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欠薪入刑”以来,吉水县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我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3]213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吉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辉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涉案数额较大。

(供稿: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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