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乌江修建祠堂时竟挖出“宝贝”,我该藏起来吗?

4月11日下午,吉水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乌江镇某自然村在修建祠堂的时候发现地下有多种银元,后被群众一抢而空。

地下发现银元屡有发生

哄抢、私存银元也屡禁不止!

这是为何?

那么地下银元属于地下宝藏吗?

所以地下宝藏归谁所有?

然后哄抢、私存银元类“宝贝”担责吗?

是的,很多群众对地下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一直不明了。甚至认为是自己捡到的,挖到的,自然就是自己的,公安机关无权干涉?

有些村民甚至认为,在本村出土的银元,那么就属于自然村所有,必须全村一起平分。

如果您是这样想

那这就

错了!

后续案例

4月11日,乌江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镇政府工作人员并赶到现场,经调查,泥工李某、刘某及挖掘机驾驶员孔某与村民阮某在修葺宗祠挖掘地基时,发现地下有少量银元,四人见眼下无人,便一抢而空。民警了解到,李某私存了15枚银元,刘某私存了14枚银元,孔某私存了2枚银元,阮某私存了10枚银元。民警告知群众,哄抢银元并私藏已违法,经民警普法及劝导四人将私存的41枚银元全部上缴。

民警进行现场调查

经吉水县博物馆专家初步鉴定:此批出土的银元有墨西哥银元、晚清银元、袁大头银元、孙中山银元等四种。

(博物馆专家对银元进行鉴定)

法律释讲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如果埋藏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属于所有人所有。从前述媒体的报道来看,哄抢行为人对发掘出的埋藏物银元、元宝并不能证明属其所有,故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银元、元宝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无论从哪里被挖掘出来,都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应依法归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哄抢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来源:吉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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