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
2020年5月31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龙华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8时0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南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赣D7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吉水交警对此交通事故作出如下认定:
一、当事人王某某当日驾驶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彭某某当日驾车正常直行,依法其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闯红灯不可取
事故发生的当时,视频中交通信号灯上的红灯清晰可见,电动车驾驶员王某某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闯红灯通过十字路口,此时,小轿车驾驶员彭某某正常行驶,在绿灯时通过十字路口,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我们能看到,引发此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电动车闯红灯,在我们的身边,还存在很多此类现象,闯红灯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事故一旦发生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在此,吉水交警呼吁广大群众:出行安全要注意,经过交叉路口时,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待绿灯亮时方可通行。
来源:吉水交警微发布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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