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既是监管也是保护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长期以来,政务处分对公众而言都是比较抽象的一种惩罚方式。实际上,监察法对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怎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决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对政府处分的原因、方式及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自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被施以了更为严密的监管。

另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人员不限于政府机关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等。由此可见,监管范围很广。

值得注意的是,“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对比近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仝卓事件、陈春秀等被顶替上大学事件,颇有现实意义。这也反映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监督力度很大,触及违法行为很多。

同时,“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也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这无疑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保护。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等也是一种公平合理的保护,以及对人权的尊重。

由是观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成果,是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保护公职人员。而换个角度想,严格的监管能让人不敢犯错,何尝不是一种用心良苦的保护。

汪祯茂

来源:手机江西台 

编辑:刘星晨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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