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运输生猪未检疫被处罚

案 例 简 介

2018年11月18日下午,抚吉高速吉水乌江收费站在对一车生猪查证验物时,发现货主张某提供不了这车猪的检疫证明,于是按照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该所立即派出3名执法人员赶到抚吉高速吉水乌江收费站出口,经现场勘验检查,该车猪共19头,猪只健康。经询问货主张某,张某交代这车生猪是从他在泰和的养殖场准备运回他吉水居住地的乡镇屠宰。由于其他原因,他这车生猪没有取得检疫证明。经向泰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询,得知他所述属实,这车生猪没有取得检疫证明并不是该场生猪有问题。

处理结果

县畜牧兽医局决定将这车生猪暂时隔离在张某自己居住地的一个废弃猪场,并要求该地畜牧兽医站人员每天检查生猪健康情况。在隔离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后,准予张某出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51元。张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件评析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第七十八第一款“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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