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驾驶摩托车 发生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4日晚,廖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自吉水县金滩镇街上往金滩镇古塘村西坑自然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自南往北经过金滩镇工业区电镀园区厂路段时,与周某生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周某生、廖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廖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45.6mg/100ml。廖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将本案移送吉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结果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审查,依法判决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吉水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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