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八类案件应“告官见官”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陶望平)“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八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八类案件应“告官见官”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份省级层面府院联合会签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八种情形。

包括: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涉外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以及当年度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完善应诉通知程序,在向行政机关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形进行审查。

来源:手机江西台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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