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毁坏森林资源 补种还要罚款

案例简介

2018年5月19日,吉水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盘谷镇某村山场上存在毁林现象。经调查,某工程公司在埋设输油管道施工过程中,于2017年9月29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利用挖机毁坏位于盘谷镇某村山场上的林木,被毁林木被村民捡走做柴火。经当事人现场指认,勘查结果为毁坏林木蓄积为6.3立方米,出材量为4.09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林种为商品林。

处理结果

吉水县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于2018年6月21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补种树木350株和罚款人民币1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工程公司埋设输油管道,未对林地上的林木加以保护,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致林木毁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管理规定。工程公司毁坏林木立木蓄积量未达到立案标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吉水县林业局遂对该工程公司依法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供稿:县普法办、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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