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放弃房产 法院判撤销

“净身出户”后独自抚养二子,却将夫妻共有之房产变更为妻子独有。是丈夫“出轨”后的“良心发现”,还是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被告李某海、第三人周某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二人共有之房产归周某秀所有的约定。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原告福建省某食品公司(后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李某海作为法人的上海某食品销售公司(后简称销售公司)签订一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该销售公司在上海市负责推广、销售原告品牌的冷冻调理食品。2016年7月19日,被告李某海销售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7月18日,被告李某海销售公司欠货款25.5万余元,并承诺于7月底之前还清,逾期未还将按1.5%收取利息。被告李某海在欠条担保人一栏签字。后被告李某海销售公司向原告退货2万余元,尚欠原告货款23.5万余元。

因被告李某海食品公司未及时归还货款,原告食品公司遂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金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未查得食品公司、李某海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18日,原告食品公司查询到,被告李某海在法院判决此案的前三天与妻子周某秀离婚,并将与之共有房产变更登记为妻子独有,遂于今年4月诉至吉水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李某海变更房产所有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中,李某海的销售公司所欠货款发生于2016年7月19日,而他与前妻协议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处理发生于同年10月18日,并对本应享有分割权利的家庭房产予以放弃,无偿转让给前妻周某秀,这一行为必然对原告食品公司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原告食品公司有权请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

供稿:袁思 曾强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作者:袁思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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