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环保设施久试未验违规被处罚

案例简介

2018年,吉水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江西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过期且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仍进行生产。

经查,该公司经省、市环保局审核批准江西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最终试生产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按照规定,该公司须于2015年10月8日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生产。但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违规进行生产。

处理结果

吉水县环保局于2018年7月5日向江西某贵金属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政)告知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陆拾万元,已执行并结案。

案件评析

该案系污染处理设施久试不验行为,涉嫌环境违法。当事人在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后曾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延期并得到批复,但在最终试生产期限过后仍不组织环保设施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吉水县环保局依法对涉案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供稿:县普法办、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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