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检察院作不捕决定 给弱势群体多一份关爱

12月18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依法对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有罪不捕的决定。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手机摔碎了,遂在一手机店乘店主不注意抢夺了两部新手机,后被抓获归案。经对周某某鉴定,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作案行为时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承办员额检察官经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向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学校、社区了解其情况,从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为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坚持“少捕慎诉,可捕可不捕,不捕”原则,对周某某作出不捕决定,让其真正享受到关爱。

不捕后,吉水检察院还积极向周某某及其监护人开展释法说理和教育工作,消除“一放了之”的思想观念,避免其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并向周某某所在学校做好沟通工作,鼓励其在校积极接受教育。

(来源:吉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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