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牛栏山”“午兰山” 哪座是“真山”

案例简介

林某在吉水县经营一批发部,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批发、零售。2017年12月18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林某经营的批发部发现假冒牛栏山酒厂所注册“牛栏山”商标的产品。同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经查,林某自2015年开始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自2017年8月开始销售注册商标为“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但该外包装箱正面标注的“午兰山”字体较小,而突出使用了近似于“牛栏山”字样的“午栏山”三个字,且与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标注的字样、图案大小、颜色、字体排列相近似,其包装箱内的瓶装酒标签与“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突出使用“午栏山、陈酿白酒”字样及“一头牛”的图形,且该标签上的字样及图形的颜色、形状、大小、排列顺序与牛栏山酒厂注册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酒来源的误认。林某共购进注册商标为“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353箱,已销售64箱零2瓶,未销售288箱零10瓶,违法经营额计33635元。

处理结果

林某销售的“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侵犯了牛栏山酒厂的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某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林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扣押当事人林某的288箱零10瓶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

3、对当事人林某处以12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当事人林某销售的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外包装箱及瓶装标签上的字体及图形的颜色、形状、大小、排列顺序均与第15615869号“牛栏山陈酿白酒”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经营过程中,林某为了获利,更好地将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销售出去,对顾客谎称其为价格便宜一点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一直将午兰山®午拦山陈酿白酒冒充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销售。其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已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因林某在购进上述侵权商品时,未履行基本的进货注意义务,以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所销售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免责条款内容。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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