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吉安电子法院网选择网上立案(http://www.jfsfw.gov.cn/web/jafy/index.jsp),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需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和其他网上方式进行。法院微信公众号首页-联系我们,已公布所有法官个人工作微信。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审理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三、当事人亲友需旁听庭审的,建议通过吉水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1791)在线观看。四、吉水法院已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谅解。五、吉水法院工作时间正常对外开放,请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前准备并佩戴口罩。安检口会对来访群众进行体温测量,可能会延长安检时间,请来访群众耐心配合安检工作。七、如有问题,请咨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96-8689293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796-8689200

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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