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吉水税务:阻击疫情!医保非税新政来速递

为进一步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社保非税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进一步扶持复工企业,根据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和缴费人关注的热点,我们及时为您整理疫情防控期间最新优惠政策和热点问答,方便您了解最新资讯、享受最新优惠、便捷办理涉费事宜。吉水税务将与您携手,共克难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非税收入降费新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6.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按规定应缴费额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医保经办疫期服务新举措

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一、已参保患者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已参保患者在异地救治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我市参保患者在市外异地就医,可查询“吉安医保”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零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因故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的,就医地负责做好异地患者的信息记录与医疗费用记账工作,确保不因备案影响治疗。

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怎么办?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期间(自我市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疫情后第三个月末)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确保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服务

不中断更优化

四、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医疗保险服务事项?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医保局已在“吉安医保”微信公众号公布全市医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业务”的公告。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吉安医保”微信公众号、“赣服通”—“吉安市”分厅等载体办理医保业务。一是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APP)、赣服通等互联网渠道,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协议扣款等方式缴费。二是职工医保单位经办人可以通过QQ业务经办群和医保局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联系,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变动、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咨询等事项。参保人员可线上查询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信息、个人参保信息、医保卡信息、医保费用信息及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遇有疑问,还可拨打各地设立的服务电话咨询办理

五、疫情期间零星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预约报销,根据各地开通的零星报销预约办理通道,预约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现场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先受理后报销方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参保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和办理等待时间。

六、2019 年尚未报销的医药费用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 2019 年度发生的未完成报销的医药费用,报销时限可延长至 2020年 12 月底,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七、对患者取药有哪些便民措施?

为尽量减少疫情期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放宽部分门诊慢性病取药量,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且按照临床规范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一次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确保定点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因

资金问题影响救治

八、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医保资金是如何保障的?

为确保新冠肺炎的医疗救治顺利开展,我市对全市所有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了医保资金。同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费用申请加快了拨付进度,材料不齐全的待疫情结束后补报材料,统一清算,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医疗机构收治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对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费用单列结算。结算时,根据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情况,将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全部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以上未予明确的疫情期间其他医保政策,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0〕5号)文件精神执行。

(供稿:黄晓丽 谢锦程)

(作者:黄晓丽 谢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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