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禁火!我县一男子燃烧杂草引发山火被刑拘!

隆冬季节,天干物燥

是极其容易发生火灾的时节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1月17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成功破获了一起森林火灾案。

1月16日上午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古某携带镰刀及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等工具,来到菖蒲乡五丰村嶂下小组其屋背的水沟处,因水沟中杂草丛生,古某欲将杂草清除,古某在未审批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拿出打火机将杂草点燃,一阵风吹过,火势剧烈燃烧,引燃了附近的杂草,尽管古某尽力扑救,仍无法将火势控制住,造成森林火灾。经县应急管理局技术人员证明,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

犯罪嫌疑人古某说,我现在十分后悔,希望大家引我为戒,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不要在野外用火,共同保护我们美好家园。

目前,犯罪嫌疑人古某被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 王波说,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一旦引发森林火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严从快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


小编再次重申




关于全面禁止一切

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2021年1月14日发布了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为积极响应,切实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寻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1月15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重点戒严期。

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炼山、焚烧疫木等。

二、重点戒严期间违规野外用火视同烧山处置,违犯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2831106

寻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1月15日

倘若违反《禁火令》

轻者会受到行政处罚

重者,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失火罪刑事责任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最严禁火令下,

发现必严处!

绝不姑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及立案标准规定告知如下:

一、森林火灾法律责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火灾刑事立案标准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构成故意放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在保暖防寒的同时

也要注意谨防火灾

更不要在禁火区域内用火

让我们一起守护森林

来源:手机江西台

编辑:刘星晨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作者:县融媒体中心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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